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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规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参照国际拍卖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本公司的拍卖活动将在上述法律、章程和本规则界定的范围内组织和进行。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当事人的利益不受侵害。
第三条:参加本公司拍卖活动的当事人应仔细阅读本规则所列条款,并依此对自己在拍卖活动中的行为负责。
第四条:本公司有权根据本规则的规定,解释和处理本规则未尽事宜。对涉及的法律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处理。
第五条:当事人在执行本规则的过程中如发生争执且协商不成的,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第二章 关于拍卖人的规定
第六条:本公司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
第七条:本公司有权就拍卖标的是否适合本公司拍卖,拍卖时间、拍卖地点、拍卖条件、拍卖方式以及对挨批买标的内容的陈诉等事项作出决定。
第八条:本公司在拍卖前申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真伪或品质,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第九条:本公司承担风险期间,拍卖标的毁损或灭失,本公司应根据具体情况向委托人或买受人制服相应赔偿费。
第十条:本公司可依据需要对拍卖标进行鉴定,当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表2的状况不相符合时,本公司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本公司作为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中介代理方,有义务为双方提供服务。但对委托人和竞买人的任何违约、违法行为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本公司有权拒绝不宜参加拍卖活动的人进入拍卖会场。

第三章 关于委托人的规定
第十三条:委托人委托本公司拍卖时,有义务提供合法的个人身份证或营业执照,并与本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委托代理人代办理委托拍卖手续的,还应向本公司提委托书。
第十四条:委托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保证对其所拍卖标的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在该拍卖标上没有牵扯任何债权并有义务主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委托人有义务向本公司提供所拍卖标的一切有关资料,以书面形式向本公司充分、真实地表述拍卖标的来源和瑕疵。
第十六条:若委托人违反了上述第十四条、第十五条,则应对由此引起的一切纠纷承担法律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由此对本公司及买受人造成的名誉损失和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委托人不得参与自己的拍卖标的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第十八条:若委托人违反了上述第十七条的规定,则不仅有能获得拍卖收益,而且委托人或其代理人还须向本公司支付成效价20%的违约金。
第十九条:对于某些拍卖标的拍卖成交后,须双方共同办理产权转移等手续,委托人应当协助买受人办理拍定物的产权转移等手续。
第二十条:拍卖标的保留底价由委托人和本公司通过协商书面确定,其更改也须于拍卖日前双方重新协商书面改定,双方应对商定的拍卖底价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除委托人与本公司另由协议外,对已成交的拍卖标的,委托人应向本公司支付成交价5%的委托佣金和其他应计的费用。
第二十二条:若拍卖标未能拍出,其委托人可要求本公司再次拍卖,此时双方须重新确定拍卖底价,并重新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书》。
第二十三条:若委托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能取回该拍卖标,此后卖标的发生的任何的任何毁损和灭失,委托人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委托人要求本公司协助退回拍卖标的过程中的风险及费用由委托人承担,除非委托人特别指明并负责保险费用。依惯例,一般不在运输中投保。

第四章 关于竞买人和买受人的规定
1.关于竞买人
第二十四条:竞买人应于拍卖会前凭身份证、护照或其它有效证件填写并署名竞买人登记表,领取竞买号牌并交纳保证金,以取得竞买权。
第二十五条:竞买人可自行参加竞买,也可委托代理人参加竞买,竞买人若经事先出具书面证明其为代理人,本公司一律视其为竞买人本人。
第二十六条:竞买人进入拍卖现场即表示接受和同意遵守规则各项条款。
第二十七条:竞买人在拍卖中举起号牌则表示接受此时拍卖标的价位。
第二十八条:竞买人应对自己在任何价位的应价负责。一经公司认定为最高出价人即表示不得反悔,并应当长签定成交确认书,否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竞买人有权了解拍卖权的瑕疵,并可有权索取拍卖标的图录等介绍资料,有权于拍卖展示日期间查看拍卖标。
第三十条:本公司印制的拍卖标的图录及相关说明资料,不作为正式样出版物,仅作为拍卖预告和拍卖标的介绍。
第三十一条:竞买人或其代理人应亲自出席拍卖会。若不能出席,可采取用书面形式委托公司代为竞买。对委托竞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过失、疏忽,本公司及有关人职员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竞买人竞买成功,应支付本公司该拍卖标的成交价5%的佣金及其他应计的费用。
2.关于买受人
第三十三条:如买受人不按期付款,则本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措施:
(1)买受人迟付或拒付所造成的利息损失,其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2)撤消本公司与该买受人的所有交易并暂时扣留向其出售的所有拍定物,直至该买受人履行所签订协议和本规则条款为止,其间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该买受人支付;
(3)以公开拍卖或其他方式再次出售该拍定物,因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及不足原拍卖成交价的差额应当由违约买受人支付。

本规则的名词解释:
本公司:是指湖北泽坤拍卖有限公司。
委托人:是指委托拍卖人拍卖物品或财产权利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拍卖人: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充实拍卖活动的企业法人。
竞买人:是指参加竞够拍卖标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应价购得拍卖的竞买人。
拍卖标: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财产权利。

                                          湖北泽坤拍卖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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